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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5:03:30

政府修訂國安法實施細則不遵從提供電子設備密碼要求屬犯罪

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已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細則》),並已於今日刊憲公布,即同日生效。 《修訂細則》加入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列明可就某電子設備作出的行動,包括接連該設備、將該設備所儲存或可藉該設備接達的材料解密及以其他方式將證據材料轉移。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務人員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 《實施細則》原賦權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行使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經修訂的細則加入海關人員,亦容許海關在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可檢取合理地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亦可向裁判官申請充公。 當局指,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在目前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的情況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因此,特區政府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毋忘香港的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以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修訂細則》是基於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累積的寶貴經驗,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將有助提升香港特區在持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政府發言人強調:「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修訂細則》所作的規定嚴謹,具體地規定了在甚麼情況下,相關執法機構可行使的權力;《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發言人續表示:「《修訂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及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SY) #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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