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七名操縱萬成金屬包裝有限公司(萬成)股份的被告提出的法律程序中,發出臨時強制令。 根據法庭的命令,三名被告被禁止(i)調走其在香港境內的任何資產,或(ii)以任何方式處置或處理其在香港境內的任何資產或縮減其在香港境內任何資產的價值,高達8520萬港元。該臨時強制令確保,在法庭裁定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被告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相關條文的情況下,有足夠的資產以履行證監會尋求的回復原狀令。 該臨時強制令在法庭於2026年3月13日進行下一次聆訊前維持有效。 上述訴訟是證監會針對一個組織嚴密的懷疑犯罪集團而展開的法律程序的一部分。該犯罪集團由被告及其他集團成員組成,涉嫌在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間,就萬成股份策劃一項複雜的“唱高散貨”計劃。與此同時,針對其中四名被告的刑事法律程序正在區域法院進行,有關審訊定於2026年9月14日展開。 (BC) #證監會 #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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